一是企业重组中特殊性税务处理中的递延纳税,递延到股权转让环节;二是资产/股权划转中的递延纳税,递延到股权转让环节;三是股权转让前先转增股本、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相当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对应部分享受免税待遇后再转让;四是转让方先减资,受让方再增资。转让方减资收回投资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部分都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是转让协议何时签订?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七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八是对于转让股权原值,“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